百億農業綠能貸款專案
一、目的:為配合農業綠能政策,建立農業與綠能共生經營模式,鼓勵農漁業者積極參與,
並提供所需資金,特研提貸款專案。
二、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億元:
(一)三十億元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農業節能減碳貸款」支應,並由農委
會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二)七十億元由全國農業金庫「農業綠能設置貸款」額度支應。
三、貸款資格條件如下:
貸款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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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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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綠能設置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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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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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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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自然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或商業登記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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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借款人貸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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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萬元(以實際所需金額之九成為限),可專案申請提高至一億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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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逾設(購)置綠能發電設施計畫成本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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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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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漁民: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055%計息(目前為 0.79%)。
2.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0.585%計息(目前為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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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農業金庫定儲利率指數(月調)至 少 加 碼 0.798 % ( 目 前 為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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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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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置使用沼氣、太陽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農林植物、國內農業事業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以產生能源之農業相關機械設備。
2.設置沼氣、太陽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農林植物、國內農業事業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以產生能源之農業相關設施。
3.設置設施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土地變更編定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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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購)置再生能源設施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生產模式所需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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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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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十年(含寬緩期,寬緩期最長三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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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十五年(含寬緩期,寬緩期最
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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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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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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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地方政府
核發之同意備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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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業節能減碳貸款」對象為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借款人所需資金超逾「農業
節能減碳貸款」最高額度一億二千萬元,或非屬農漁業者,由全國農業金庫「農業綠能
設置貸款」支應。
五、專案期限:自一百十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經辦機構:全國農業金庫及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七、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
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八、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信用保證,其保證手續費按基金保證手續
費率表所列費率 8 成計收。
九、農業綠能設施及其用地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十、 專案期限屆滿後可視情況延長。
十一、本專案未盡事宜,悉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畜牧場設置綠能設施有相關資金需求,可向農業金庫及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提出貸款申請;如有貸款相關疑義, 請逕洽以下服務
專線:全國農業金庫:0972-590-951、農業 信用保證基金: 0963-619-301、農金局: 0933-239-983